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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州市:路桥环卫工人维权案 法院判环卫所补发8万多元


2008-05-09 10:45:58 访问次数: 字体:【
        中新浙江网10月26日电 昨天上午,备受关注的台州路桥环卫工人维权案在路桥法院一审继续开庭,法院判决被告路桥环卫所支付原告穆从庆等20个环卫工人节假日工资、环卫津贴合计人民币8万多元。

  相对当初提出的174万元的索赔诉求,这个数字远远没到达到环卫工人们的心理预期。判决刚一结束,现场一片哗然。环卫工人们说,要继续上诉。

  为什么跟心理预期相差那么大

  今年1月份,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环卫工人们说,他们每天早晨3点半起床,傍晚4点才下班,有时要加班到晚上9点,每天工作这么长时间,而加班工资只有三五元,每月的工资加上所有补贴不过七八百元。而环卫所的正式员工的月薪都在2000元以上,加上奖金有4000元左右。

  当时,双方就究竟有没有超时劳动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辩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
  环卫工人穆从庆告诉记者,他进入路桥环卫所工作已经有13年了,他请求法院判令支付他从1994年开始工作之时算起,到2006年期间的超时工资、双休日工资、法定节假日工资、环卫津贴等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,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没有把超时工资和双休日工资计算在内。

  为什么这么判呢?法院认为,环卫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虽然工作时间比较长,但工作主要集中在早上几个小时的清扫,其余时间工作量比较轻,工作量也没有超过正常范围。环卫所对他们实行的不是标准工时制,而是特殊的工作和休息办法。所以,对于环卫工人请求支付超时工资和双休日加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诉讼时效究竟应该从何时算起

  不过,像穆从庆这样的老员工,还有一件事情十分想不通:补发的工资以及津贴应从上班的那一年即1994年开始算起,法院为什么要从2004年算起?

  这里头,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。

  法院认为,《劳动法》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,原告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有没有被侵害,却原告却一直未曾主张权利。而在正常情况下,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,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的,也就是说,从2006年9月4日环卫工人们申请仲裁时开始计算。

  “其实,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,在司法实践上有很大的争议。但在本案中,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。”路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林光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35条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对当事人行使的权利进行限制,这是时效制的一个基本原则。

  而环卫工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正阳也有自己的看法:“对于诉讼时效,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普通时效,但它也规定了最长不超过20年。法院按照普通诉讼时效来判决,我认为是不合适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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