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开发商迟延交房,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违约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。
原告陈某于2005年11月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,双方约定,陈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位于某小区6号楼5楼西户房屋一套,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05000元,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,并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。付清房款后,被告于2007年2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陈某。陈某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5569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,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该合同合法有效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房时,应依照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违约金。经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,原告撤回起诉。(仲伟丽 王勇) 结婚车辆把人撞三家被判赔偿
2007年1月4日,王某因结婚而使用刘某的汽车迎娶新娘,在结婚车队返回途中,因为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,将路边的一行人撞伤,后被送入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共计花费7万多元。之后,伤者要求赔偿,从而形成纠纷。
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肇事者是受被告刘某安排驾驶车辆为结婚提供服务的,他们均为同村街邻,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,被告王某的行为应属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忙行为,但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综上,法院判决王某等共同赔偿受害人住院治疗等各项费用83280元。(仲伟丽) 修路未设标志牌 跌伤行人应赔偿
2006年9月18日晚22时许,王某某骑自行车沿106国道行驶至濮阳县一公路接口处,向左拐弯回家时,因该道路尚未施工完毕,导致原告摔倒在施工的坑洼里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因伤势严重,被送至濮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,经诊断为颈6、7脱位并截瘫。之后,王某某要求道路施工方某公路有限公司赔偿。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某骑自行车因未能看清路面情况,摔倒在道路施工的路坑里受伤,致二级伤残的损害后果,此与该道路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施工或提醒标志有一定的关系,故某公路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同时,王某某的摔伤与其自身疏于安全也有重大关系。综上,法院判决某公路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某住院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。 |